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書
(2019)皖1324民初3688號
原告:陳宏偉,男,漢族,1970年8月5日出生,住泗縣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金繼禮,江蘇可行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告:泗縣黑塔鎮(zhèn)大魏村村民委員會。
法人代表人:徐同偉,村委會主任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陳永,安徽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原告陳宏偉訴被告泗縣黑塔鎮(zhèn)大魏村村民委員會排除妨害糾紛一案,原告陳宏偉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:原告陳宏偉的撤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,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應予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十三條、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予原告陳宏偉撤回對被告泗縣黑塔鎮(zhèn)大魏村村民委員會的起訴。
訴訟費495元,由原告負擔。
審判員 胡 永
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
書記員 姚妮妮